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理顺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推动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就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各种形式的临时性用工、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城市自由职业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有新的就业岗位并有工资收入的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省、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已参加省级统筹的11个行业系统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长春市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凡是能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出租厂房、库房、门点、柜台等任何形式所得的租金,要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安施工企业提取劳动保险费时.必须持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和缴费证明。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制定补缴计划,补缴欠费。对生产经营正常、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欠费单位,要在2001年前补缴所有欠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单位,2001年前补缴50%欠费。长期停产的特困企业,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
    破产、兼并、拍卖、出售、租赁以及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必须优先偿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无资金的,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偿还。实行企业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一次性补缴。企业拍卖、出售的,收购方必须按规定为被收购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有欠费的,由收购方一次性补缴。实行租赁的,须以资产抵押或资产补偿形式补缴欠费。实行公司制改造的,改制时须对改制前欠费进行清理。整体改制的,由改制后企业补缴;分立式改制的,要根据企业分立和资产分离的性质划分补缴欠费的责任,分别予以补缴。实施破产的,要从企业财产清算中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照离退休人员的平均余命,一次性缴纳7—1 O年的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有净资产的国有独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要利用国有资本变现收益,一次性补缴欠费。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减持或转让中,用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收益补缴。非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在企业国有资本退出中,用国有股的出售收益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能获得建设项目资金、补贴或银行贷款的单位,先补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包括下岗进站职工)劳动关系前,要一次性补缴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包括虽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有新的就业岗位并有工资收入的职工)及其它自由职业者,直接到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续接或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欠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单位,要制定补发计划,及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
    企业改制或实施国有资本退出时,要将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补发。
    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离休干部,由单位筹集资金,将5年的基本离休金一次性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扩面征缴和清欠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和制约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补缴欠费。
    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约束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并督促用工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凭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及审批临时用工工资,核增效益工资,办理企业法人年薪审批手续,约束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审核,对不参保的事业单位不予审核工资指标、计划。
    经贸委和企改部门要在企业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协助社会保险部门,理顺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督促和制约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检验照和日常收费管理中,督促和制约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工作。
    财政部门在专控商品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日常管理检查中,督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补缴欠费。对未参保或参保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批准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参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年终决算时税前列支,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资产负债项下列支。
    审计部门要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包括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列入厂长、经理离任前专项审计项目。
    各级商业银行要按照专用的社会保险费托收凭证及时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审核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未见社会保险部门加盖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缴”印章的,不核发当月工资。
    市工会要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时,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不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列入评选范围。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对用人单位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参保单位要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要求企业法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部门要不断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定期核查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堵塞缴费漏洞。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巩固参保职工队伍,开办个人缴费窗口,搞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各类人员的续保、参保,并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档案。要广开基金征缴渠道,协调有关部门,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及财政政策性补贴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等多渠道收缴社会保险费。要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扩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单位管理等人员搞好管理服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逐步探索和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服务问题,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三、加大监督处罚工作力度
    建立通报制度。社会保险部门每年要向参保职工公布一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情况。参保单位负责将社保部门提供的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部门每季度将企、事业单位欠费情况提供给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报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加大监察处罚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部门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社会保险监察工作,对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纳和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加收滞纳金(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分别按日加收2‰滞纳金,工伤保险按日加收1‰滞纳金)等经济、行政处罚,仍不执行的,予以新闻曝光,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调度制度。市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社保部门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基金征缴责任的落实、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对拒不参保、有能力缴费拒不缴纳等违纪违规单位的处理进行调度。除不列为政府重点保护企业,不授予荣誉称号,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企业不享受出口退税待遇,不得购买专控商品,不予年检验照,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不予推荐企业上市,企业法人、总会计师除不得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不得晋级.不得兑现年薪工资,不得出国,不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外.当年拖欠的要给予警告处分,次年仍拒绝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凡载留、挪用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部门拨付的养老金的,对该企业厂长、经理予以警告、戒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罢免。
    四、建立奖励机制
    社会保险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对超额完成基金征缴和清欠任务的部门,予以奖励。超额完成全年基金征缴任务,按超额1%予以奖励;超额完成全年清欠任务的,按超额的3%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核准,报市政府批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