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事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人事行政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编制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局政务信息目录和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局新闻发言人有关工作。
    规划信息处、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主动公开信息在载体上的发布,以及保管、维护和更新局政务信息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和处理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
    第三条  局机关党委、纪委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
    (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职能;
    (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办理时限等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人事争议仲裁、人事行政复议等相关内容及结果;
    (七)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将第四条第三、四、七项涉及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处室、单位的醒目处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第四条第三、四、七项涉及的内容外,对外公开人事政务信息的审核、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载体、必须采取的技术手段和保障措施等,由局办公室与有关处室、单位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局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处理过程中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要求获得人事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昆明市人事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见相关下载)。
    第九条  处室、单位在收到人事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立即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收到人事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予以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部门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一并告知。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免于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政策法规处转交受理公开信息申请的三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书面答复和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结束或取得阶段性工作结果的三日内,向局办公室、规划信息处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局规范性文件、资料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站或“昆明人才网”上公开。在网上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其他载体上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人事新闻发言人制度,授权局办公室主任,代表市人事局及时向社会发布人事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昆明市人事局办公地址: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一号楼四楼。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3194226、3133287,传真:3122259。
    电子邮箱地址:kmsrsj@vip.km169.net
    第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凡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公开内容,不提供或不按需要更新办事指南和信息目录、乱收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未履行主动公开人事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机关党委、纪委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局机关党委、纪委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务员八条禁令、我局“五不准”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