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




榕医保[2001]01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管理,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电子凭证。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就医、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医保卡,不得转让、出借医保卡。任何人不得冒领、冒用他人的医保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参保职工挂号、就诊、住院、购药时,必须核验医保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参保职工可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查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情况,也可按医保卡号通过电话语音查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情况。


第六条 医保卡遗失、损坏,应由参保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补(换)卡。参保职工补(换)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垫付,再凭补办后的医保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不及时办理补卡手续而导致医保卡被冒用,由此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


第七条 参保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拒缴、拖欠、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冻结其医保卡的使用,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八条 医保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九条 医疗保险卡附带农业银行金融储蓄功能,具体使用办法按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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