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含国有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根据 4 月 18 日 召开的市政府 2005 年第 15 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前 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或破产的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厅协调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的,该单位在实施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或 

破产的方案时,新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参加医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25 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榕政办〔 2004 〕 53 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 00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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