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逐步解决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经市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指因宣告破产、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职工依相关规定分流安置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 

二、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照《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榕政办 [2003]148 号)和《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的补充意见》(榕政办 [2004]53 号)的规定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按照《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整体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由退休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以上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作为缴费基本一次性向市医保中心缴纳十年医疗保险费后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若企业关门走人时未预留或预留不足的,可由职工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出资缴纳并予以补足。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个人应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今后,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个人应在职代会通过该企业关门走人议案,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本通知由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广泛宣传,不漏一企一人,原则上要以原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为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职工排忧解难,确保医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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