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榕政办[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扩面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榕政办[2003]147号)和《关于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榕政办正2003)148号)实施以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未参加医保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于2004年1月1日起,按榕政办[2003]1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成立的省、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于成立的第二个月内进行参保登记。凡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按逾期月份补缴医保费用。

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停产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目前确无能力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于2004年7月1日前向市医保中心办理延长参保登记期限手续。延长参保登记的期限内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予缴纳。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下同)的职工,其参保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月12月31日前,未参保的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上述单位累计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榕政办[2003]147号第二条第1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低于3:l的,其已按3:1比例计算后余下的退休人数一次性缴足预留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在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时,从该单位退休职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缴纳预留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抵扣。上述单位一次性缴足预留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分期缴款协议,分期缴纳期限为1—3年。

四、已与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在2003年9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五、为了与《福建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闽劳社文(2003)435号)规定相衔接,自2005年1月1日后与省、市属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事业单位新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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