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



榕政办[2003]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为积极稳妥地扩大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覆盖面,根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和医保扩面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面的范围
为适应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医保的迫切要求及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参保范围扩大到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

二、扩面的条件和办法

1、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实施细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不低于3:1,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低于3:1的,按3:1比例计算后余下的退休人员数,应比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并且月人均缴费工资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3、未参加医保的关闭、破产省、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下同)、集体企业及被撤销的省、市属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应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未参加医保的省、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集体)职工身份的,退休职工应比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性缴足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未参加医保的省、市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本意见颁布前已解除劳动关系未参保的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从本意见颁布之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按《福州市自谋职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三、为确保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应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低于70%的应按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缴交医疗保险费。

四、为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对参保人员在二级及其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首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下调2.5个百分点。

五、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马尾医保中心解释:

1、按上述 (二、1、(2))里的3:1只针对单位首次参保登记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A参保以后如果现有在职人员转为退休,即使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比例低于 3:1"也不必为新退休人员预留。B参保后,单位申报 "新增" 一个退休人员,而不是从现有的在职人员转为退休, 使得"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比例低于3:1",则新申报的退休人员要预留。C如某单位有退休人员13人,在新参保时就预留3人的医疗风险金,在破产时,只须预留其它10即可。

3、上述(四) 里所说的,是首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为714元,二次为500元,三次为286元,四次为71元,第五次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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