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
 
颁布机关:郑州市  
颁布时间:2004-6-7  
文号:郑劳社文[2004] 81 号(社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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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我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1996年2月启动以来,在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稳妥、规范、巩固、提高”的原则,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们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002年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拨付出现了严重的收不抵支的现象,且收支缺口呈逐步扩大趋势。形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倒挂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基金征拨基数所含项目不合理,省劳动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51号文件指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拨基数为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职)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项目的部分,仍由原渠道支付。我市保险基金征拨基数所含项目一直是按市政府郑政〔1995〕47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即:将地方各种补贴纳入了征拨基数;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是1995年根据当时预测的情况制定的,多年来这个比例一直未予调整。另外,鉴于当时的情况,是按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两个基数征收的,现在看来不能较好地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发展。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企业保险之间的正常转移、接轨。
    为了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的关系,鉴于以上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2年底前市政府规定的各项地方补贴,实行同征同拨;即纳入在职人员工资的征收基数,也纳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拨付基数,这主要是考虑到社会的稳定。2003年元月以后,市政府新出台改革增加的地方补贴,不再纳入征收、拨付基数,款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项目的部分,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二、将原按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两个基数征收改按单位基数征收,并适度提高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按照保险基金筹集“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拟将社会保险基金单基数征收的筹集比例暂定为39%。其中单位交纳部分为人员工资总额的35%。个人交纳部分为本人工资的4%。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拨付基数的调整,从2004年元月起开始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单基数筹集的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