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关:郑州市  
颁布时间:2003-7-10  
文号:郑劳社监察〔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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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上半年,我市在组织开展对农民工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和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发现,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依然严重。为依法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3年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1、《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
    2、用人单位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具体措施的情况。
    3、对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的查处情况。
    4、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5、用人单位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有关情况。
    三、检查重点及方式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食品、餐饮、服装、建筑、砖瓦窑场及加工业、服务业等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特别是都市村庄中各类企业的用工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禁止使用童工的重大意义。依法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集中力量,专项治理。各县(市)、区要组织精干队伍,对重点部位、重点企业,实行有针对性的集中检查,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处到底,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三是广造声势,强化宣传。在检查中,要广造声势,向个体、私营业主广泛宣传《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规定。
    四是认真总结,推进工作。各县(市)、区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按要求填写报表,于2003年8月2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联系电话:793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