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




颁布机关:郑州市  
颁布时间:2005-9-12  
文号:郑劳社劳资[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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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驻郑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为做好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宣传落实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
    二、各用人单位负责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当地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同时相应提高新录用人员在学徒期、见习期的生活待遇及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水平。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的行为,确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5]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小时,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32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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