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劳动(人事劳动、劳动人事)局: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已发布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只对《失业保险条例》中授权省一级地方确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其它内容按《条例》执行。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单位应对个人缴费情况详细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缴费单位负责完整保存,另一份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确定的。自治区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前按下列标准发放:第l至12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当地原最低工资标准130%的70%发放。
四、1999年1月22日前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其职工累计工龄视为累计缴费时间;失业前为事业单位职工的,其1999年1月22日前的累计工龄与1999年1月22日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及其赡养人员抚恤金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人均最高不超过200元,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费补贴。
具体审批程序:各盟市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其培训费用由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盟市失业人员结存情况,每年下达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培训费使用计划,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工作,使用补贴。
就业培训机构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结业后,填报使用培训费补贴审批表,并附“失业人员培训结业花名册”及培训结业证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费用补贴,经审核后报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凭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和证明免交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