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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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关、停、破单位:

  经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熌谡办字2003牐梗埠牛牼神,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厅发2003 38号牐成立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分管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老干部局派人担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定期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研究和制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重大政策规定,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加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建议和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批。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离休干部先使用个人帐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手册的建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本级享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个人帐户享受标准,每年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帐户手册,并把个人帐户资金数额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后发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专管员及时将手册发到离休干部手中。

  第四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手册管理。个人帐户手册是反映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应设专人管理,对离休干部报销的每一笔医药费要及时、真实、准确的进行记录,经办人员记录后应在“经办人签章”栏内加盖经办人印章。所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存好个人帐户手册,不得毁坏或随意涂改,如经办人写错后需更改,必须在更改地方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的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第一季度之前,对本级财政负担医药费的离休干部享受资格和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标准进行审核登记后,按照审定名单和享受标准,通过国库收付中心把个人帐户资金分季拨入离休干部个人帐户上。同时将拨付情况及时通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单位专管员负责通知到离休干部本人。

  第六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审核报销程序。离休干部用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后十日内将有效票据、处方由单位专管员代收查验。单位专管员将收缴查验的票据、处方和个人帐户手册在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交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医保中心应将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保存,同时将这部分发生的医疗费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并核减手册余额;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票据由医保中心加盖“不予报销”的印章退还本人;对离休干部在一季度内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药费超出了本季度拨入个人帐户资金的额度,超出部分可用下季度拨入资金来弥补。

  第七条  离休干部个人帐户结余资金的处置。年度终了后,个人帐户如有结余由所在单位专管员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申报。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对不再发生报销上年度医药费者,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归离休干部本人。同时由医保中心将归己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手册,并核减年终结余。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审核报销程序。离休干部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超出个人帐户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实报实销。具体程序是:从离休干部支付的医药费超出个人帐户资金的当月起,每月终了后的十五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持有效票据、处方、个人帐户手册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财政厅社保处复核后,由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按月将所报销离休干部医药费直接拨到离休干部单位帐户上,由单位兑现给本人。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报实销目录的执行与调整。离休干部就医购药,目前仍继续执行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用药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医保中心可根据离休干部的医疗需要,适时提出“三个目录”的调整意见,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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