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内政办发[2001]3号厅文件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煿发1998 44号牎ⅰ赌诿晒抛灾吻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熌谡发1999 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牴岢孤涫倒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牷嵬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牷嵬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牰曰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牰曰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熈犘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熞韵录虺埔奖V行模牳河幸韵略鹑危
一牴岢孤涫党钦蛑肮ひ搅票O崭飨钫策规定。
二牳涸鹱灾吻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核定、基金的管理及支付工作,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牳涸鹱灾吻本级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建立、监督和管理。
四牳涸鹩攵ǖ阋搅苹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并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收费。
五犑芾聿伪5ノ弧⒉伪H嗽庇泄鼗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牳涸鸺扑慊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犔岢龈慕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犠龊闷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行政管理,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自治区地税直属征收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