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乌达矿业公司、海勃湾矿业公司、包头矿业公司、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万利公司、平庄煤业集团、霍林河煤业集团、扎赉诺尔煤业公司、大雁煤业公司、宝日希勒煤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其他大中型煤炭企业,参加自治区养老统筹的原煤炭工业局所属单位随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保。其他煤炭企业(包括小煤矿)工伤保险的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第三条 将上述企业划为一个统筹地区,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领导工伤保险工作;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以下简称“煤炭社保局”)经办其工伤保险业务;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的确认,对辅助器具的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时间的审批及相关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煤炭社保局经办的工伤保险事务、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自治区煤炭社保局负责经办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费用和待遇的审定支付、费率的测算、统计报表、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等具体业务,并负责安排、指导、检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