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青政[2005]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维持11%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不变,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的3%从企业(单位)缴费中划人。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为20%。维持11%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不变。 
  三、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统一缴费比例,不得擅自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缴费基数的审核、稽核工作,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统一全省基本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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