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企业从未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企业从未上岗人员问题的复函》

(鲁劳社发〔2000〕130号2000年5月17日)

 

 

 

 

 

菏泽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企业从未上岗人员问题的请示》(菏劳社仲字〈2000〉第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劳动者的医疗等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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