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擅自离职问题的复函》
(鲁劳社发〔2000〕126号2000年5月15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擅自离职的请示》(青劳社〔20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赔偿金。违法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鲁劳发〔1995〕15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