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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
(赣劳社察[2004]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实施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席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进一步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工作中的任感,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首席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首席监察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监察员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过程中承担第一责任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全面负责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
第三条 首席监察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
(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并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
(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过5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五)参加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首席监察员培训并经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首席监察员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
(二)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四)负责提出并拟订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违法用人单位整改情况的追踪落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首席监察员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立案审批时指定。
第六条 首席监察员的指定:
(一)对一般违法案件,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
(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首席监察员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
第七条 首席监察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首席监察员。
第八条 在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首席监察员与其它协办人员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首席监察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准。
第九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过程中,首席监察员发生严重工作失误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首席监察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可重新指定首席监察员。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首席监察员执法工作档案,指定专人记载首席监察员在监察执法中的工作实绩和培训、考试成绩及受表彰情况。
第十一条 首席监察员因主观原因,造成错案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首席监察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首席监察员;对越权执法或非公务场合使用首席监察员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首席监察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首席监察员、收缴其首席监察员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首席监察员证发放,须由监察员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并填写江西省首席监察员审批表,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审批。首席监察员调离本工作岗位,
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及时上交核发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 首席监察员证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验证制度,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建立首席监察员津贴制度,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首席监察员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和总结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首席监察员评选活动,对被评为优秀首席监察员的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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