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劳社文[2003]203号
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制止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现就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要按本通知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高空、高温和中夜班作业的劳动者,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建筑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严禁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建筑业企业应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工程合同价格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工程备料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
六、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建筑业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建筑业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对建筑业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企业在工资支付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业主)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要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九、建立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逐步分别建立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和工资支付信用评级制度,并依据不同信用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信用差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取消有关资格。
十、加强对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工资支付保障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