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年度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时附单位工会签章的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定缴费单位及个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核增(减)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
职工人数较少且申报和缴费不便的缴费单位,经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核准,可按季、半年进行申报和缴费,但须在每季、半年的第一个月进行。
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分别向各险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统一缴费单位和社会保险登记号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障号,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等综合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缴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并在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上加盖“社会保险核定专用章”。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地税机关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上的核定缴费额,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应实行“五险一票”,税务征收机关须在《通用缴款书》上注册各险种的缴费额,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记帐。对于实行“五险一票”征收工作暂有困难的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施。
缴费单位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费额有异议的,应在地税机关进入征收程序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已进入征收程序的,仍按原核定费额进行征收。确需调整的,留待下月调整。
(二)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应按年或按季对缴费单位和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对确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等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机关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单列征收计划。
(三)对缴费单位2001年7月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要共同进行清理及认定,具体落实欠缴单位、欠缴年度、欠缴险种和欠缴费额,并由地税机关进行追缴;对200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由地税机关进行清收,并将清收情况交劳动保障部门据实记录。
三、社会保险费结算
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月26日前根据所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编制《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连同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送交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将已进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费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汇总表》,连同《通用缴款书》按规定的时间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据此作为社会保险费对帐、记帐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