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常驻深


(1999年3月10日)
深劳[1999]42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交往的日益广泛,境外企业来深设立代表处也逐渐增多。代表处的设立,为我市的改革开放、招商引资起到了桥梁作用,但是,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外事服务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用中国员工管理及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属中国员工出任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者,必须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岗前教育和政审,符合条件的,方可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二、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聘请的中国员工,其劳动用工等所有聘用手续,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其他部门不得办理。

三、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在办理批文延期、工商登记证年审、换证时,需出具有关劳动用工等证明材料的,统一归口由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承办。

四、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若发现未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请及时与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联系,以便加强管理和服务。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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