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2006〕7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生育保险运行实际,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娩期并发症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是指以下情况:
    (一)合并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
    (二)合并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急性脂肪肝;
    (三)合并高血压伴先兆子痫、子痫;
    (四)合并重度贫血(血红蛋白低于6g/dl);
    (五)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
    (六)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低;
    (七)合并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
    二、关于自然流产和药物流产问题
    参保人员发生的人工流产医疗费,按《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流产的支付标准定额支付;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
    三、关于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
    凡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6.3%)退休人员及其他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按照《关于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津劳局[2001]318号)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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