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6〕3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第十四条“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的规定,现就有关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和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1年11月1日起计算;
二、机关、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三、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5年11月1日起计算,2005年10月31日以前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在大港区、塘沽区和开发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参加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大港区医疗保险起始时间为2000年5月1日,塘沽区为1995年8月1日,开发区为1993年1月1日。
单位或个人在大港区、塘沽区和开发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分别由区经办机构或塘沽区医疗保险局提供参加医疗保险起止时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单位或个人缴费年限的核定。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