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6]1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牺牲、病故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05]145号)和安徽省劳动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有关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按照本人生前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退休费(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的20个月标准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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