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参保人员因偏瘫、截瘫、恶性肿瘤晚期、骨关节损伤,以及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等,符合住院条件因床位紧张等特殊原因需设立家庭病床治疗者。
第三条 家庭病床办理程序。
㈠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时需向我市具备收治住院病人条件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㈢《申请表》填写后需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报本院医保科或分管领导同意盖章;
㈣定点医疗机构凭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同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备。办理登记手续后患者医保IC卡处于冻结状态,即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使用。
第四条 家庭病床每治疗周期最长时间为60天,超过期限需继续治疗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家庭病床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负责办理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历,详实记载治疗经过、病情变化和用药情况,并按住院病历保管要求归档管理,以备核查。
第六条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