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为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利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1、本市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
    2、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3、连续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暂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对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手续。
    二、公积金的缴存
    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企业的内退、待岗、退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仍须为其缴存公积金;对于收入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暂缓缴存。
    3、企业转轨、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的,其原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须由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进行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前款处理;对于新招聘录用和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4、单位由于破产等原因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5、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授权的银行或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更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自然信息的单位必须及时到银行或"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6、由于单位特困、严重亏损等无能力缴存公积金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区及区属以下的单位,到所在区房改办办理,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单位到"中心"办理。申请缓缴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在缓缴期中可暂停扣职工的应缴部分。对以往欠缴的公积金,单位在办缓缴的同时,应补缴到位,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补缴的,经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7、少数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一时无力补齐以往所欠公积金的,经"中心"批准,可先补交近期月份,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补足所欠部分。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除单位加盖公章外,还须加盖工会委员会章,以确保补缴的有效性。
    8、对逾期三个月不缴存的单位,除封存其公积金帐户外,还将根据《条例》"罚则"部分的有关处罚条款执行。
    9、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经调整,一般不予变动。
    三、公积金的转移
    1、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到"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调  出单位根据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转移通知书》,盖章后,去银行办理。调入单位应按重新确定的月工资计算该职工的月缴存额。
    2、因欠缴公积金被封存的单位,若职工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单位须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四、公积金的支取
    1、支取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个人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的(一年办理一次);
    (6)职工住房在现定的面积标准内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一年办理一次);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公积金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因房屋拆迁后,购买安置房全部产权的。
    2、支取的有关规定
    (1)职工只能支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和翻建、大修私房或支付房租和归还公积金贷款;
    (2)职工支取公积金后,又发生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凭新的合法有效《契约》、建房证明,再次支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
    (3)凡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大修私房支取公积金的,在其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有效;
    (4)对符合销户支取的单位,经"中心"审批后,该单位可办理职工销户支取手续。
    3、支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公积金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下证明:
    (1)职工购买住房,须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职工配偶一方在外地,且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契约;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
    (2)建造、翻建住房须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私房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和大修证明;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须凭《贷款合同》;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持《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
    (8)职工死亡的,须持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9)拆迁购房的,须持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4、支取的程序
    职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定后,开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支取;
    单位集中办理支取时,提供整体支取清单、职工有关证明、《支取申请书》和《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交"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支取;
    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支取,职工凭《贷款合同》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开具《还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后,到银行办理,银行将所支取金额,全部作归还贷款处理(自明年起,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
    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先到"中心"授权的银行领取《审批表》,按表内容填写清楚交单位初审后,到"中心"审批,单位按"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开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携以上材料及证明,到银行支取(每年7月 1日至 10月31日办理);
    购、建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归还公积金贷款以及用于交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须存在职工帐户内,以确保职工支取后,次月正常缴存公积金。
    5、下列情况不予支取
    (1)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公积金均须在单位帐户中作个人封存,职工再就业或恢复与单位关系后,办理转移或缴存,或待符合支取条件时,再予支取;
    (2)逾期不缴被封存的单位,其职工公积金一律不予支取(购建住房、归还公积金贷款除外),待单位补缴到位或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再给予支取:
    (3)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生效"买卖契约"的,不予支取;
    (4)装修、装饰、非大修房屋的,不予支取。
    五、以往文件与本《细则》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六、本《细则》五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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