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并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消原海岛与郊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本市归并实行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1:1.5的比例确定。
二、确定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城镇低保标准(290元/月)和上述比例关系,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2340元/年、人。
三、加大对崇明县农夫氏保资金投入。市财力对崇明县补贴比例从原30%调整为50%;奉贤、南汇、金山等三区的补贴比例不变。
四、上述标准的调整实施,从2005年8月份起执行。各区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