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635元调整为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
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