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2001] 1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5元;

  (二)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7元;

  (三)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8元;

  (四)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0元;

  (五)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六)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5元发放。

  二、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74元。

  三、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7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予以补发;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经就业,不再补发。

  四、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补发及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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