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失发[2001] 1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5元;
(二)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7元;
(三)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8元;
(四)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70元;
(五)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92元;
(六)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5元发放。
二、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费发放标准为174元。
三、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从7月份起按调整后标准予以补发;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已经就业,不再补发。
四、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补发及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