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京民救发[2002]24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5元调整到290元(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