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函(2000)72号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请示》(门劳社关字〔2000〕第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函复如下:
企业依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8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今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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