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科               2002年5月28日印发
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员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原则上要采用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或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本为准。 三、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本市户口以及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四、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员工。员工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组建新单位后,因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新的用人单位应与原单位员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愿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新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应以准许。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延长劳动期限在内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在保证劳动条件和待遇不变的前提下,要求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企业单位执行。                            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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