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顺府发〔200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我市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顺府发[2000]27号)作如下调整,并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1.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
2.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
1.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按《顺德市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办法》(顺府发[2000]27号)第三章有关内容计发。
2.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二OO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