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企业新招用本市劳动力的实施办法
顺劳社[2001]第6号
各区、镇劳动管理所、财政管理办公室、各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本市劳动力就业的意见》(顺发[2000]第18号)第七条第4点的规定,对企业新招用本市劳动力实行奖励,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领取奖励金的凭证
企业在申领奖励金时要提供以下的凭证:1、由劳动服务机构发给劳动者本人的《顺德市市民劳动手册》;2、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领取奖励金的程序
1、由企业填报《新招用本市劳动力花名册》和《申领新招用、本市劳动力奖励金审核表》,并附新招用本市劳动力的凭证影印件(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凭证),送当地区、镇劳动管理所核准;
2、各区、镇劳动管理所在收到企业报送凭证十五天内要核准企业新招用本市劳动力的人数,在《审核表》上加确认意见后,上报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上报凭证十天内进行审核,同意的将凭证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在收到凭证十天内进行复审,同意的按新招用本市劳动力每一人300元的标准将奖励金拨到各区、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再拨到各企业银行帐户。
三、领取奖励金的时间
每年核准发放一次,各企业应在年度终结后十五天内办理申领奖励金的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就业安置奖励金,否则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