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的通知
顺府发[200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业经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一月二十六日
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使用本地人才资源,控制外来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协调好劳动力的供求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地域范围内招用没有顺德市常住户口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优先招用有本市户口的劳动力。对外来劳动力,除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外,必须严格控制招用,未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劳动力中无法招到或招足的;
(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三)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能力,所提供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市内同类工种的水平,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招用的外来劳动力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应聘的外来劳动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从事重体力、有毒害工种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二)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发给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如电工、司炉工、焊工、叉车工、起重机械司机、按摩、美容、美发等),需持有效的技术工种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须到所在镇(区)劳动管理所提出申请,申领《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许可证》。申请时填表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劳动管理所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批准办理有关招工手续,发给《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许可证》。
劳动管理所在发出用工许可证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出《顺德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登记手册》。用人单位须填报《顺德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登记手册》,按季度向劳动管理所报告使用外来劳动力情况。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力,须到市(镇)劳动服务中心张贴招工启事,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无法招到或招足本市劳动力的,可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市外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发招聘广告的,须经所在镇(区)劳动管理所审查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同意才能办理。
第九条 劳务中介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外来劳动力的政策、规定,为未经批准招工的用人单位引进外来劳动力,或为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劳动力介绍职业。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在录用外来劳动力15日内,到镇(区)外来人员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为录用的外来劳动力办理计生验证后,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户口暂住证》。
劳务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
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其本人到劳动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上述验证办证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外来劳动力收取报名费、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在录用外来劳动力30日内,按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与被聘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印制),并由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发生劳动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对招用的外来劳动力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文明工作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并进行上岗前技术培训。因未对外来劳动力进行上述教育与培训而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如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和劳资纠纷、罢工事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缴交有关应缴费用。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辞退或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辞退又不补办手续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招用外来劳动力逾期不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扣押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向外来劳动力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所收取费用(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四)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发布未经劳动部门审核的招工广告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招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外来劳动力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除由劳动部门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外,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千元罚款。劳务介绍机构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工作的,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部门收缴就业证、就业登记卡、上岗证书,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就业登记卡、上岗证书,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劳务介绍机构或不设立机构而从事经营性劳务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并触犯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00年2月1日起施行。顺德市人民政府1995年颁布的《顺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顺府发[199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