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

 
 
津劳办〔200621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精神,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6]41号)要求,决定自2006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包括:检查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情况,核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检查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在健康检查、禁忌工种、工作强度等方面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纺织、服装、制鞋、矿山、制造、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大量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抽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核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弄清大量使用农民工,特别是容易出现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业、单位和地区,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检查质量。
  (二)各区县要对检查中用人单位不配合、避重就轻、提供假证据、藏匿人证的现象和问题,要依法律程序坚决一查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于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结合专项检查情况,认真分析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研究建立和完善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长效监管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
  (三)各区县要积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法宣传。宣传的重点是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和实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搞好统计和检查工作小结。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单位户数、涉及劳动者人数、违法案件数、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人数、非法使用童工行业分布情况、非法介绍童工就业人数、违反未成年特殊保护案件内容分类及数量、涉及未成年工人数、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件数、金额等,请于2006年9月5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联 系 人:刘亚梅
  联系电话:23030918——8802
  23030867(传真)
  电子邮箱:Liuyamei135@163.com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