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穗老〔2006〕57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各区、县级市: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离休干部己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享受副省级单项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分别由每人每月230元、210元统一调整到4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到3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200元。
四、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导致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分别由每人每月160元、130元统一调整到400元。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离休干部,按其中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六、调整护理费标准增加的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本通知从2006年l月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