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陕劳社发[2006]4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省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一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已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目前仍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符合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其它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未参保企业尽快按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执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时,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陕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办函[2005]4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管理,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参保时,不再执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28号),这些企业2001年3月前的欠费要足额补缴(含利息),其退休人员在企业参保后纳入统筹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前的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三、加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职工、个人的参保缴费意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参保对象的社会保险意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3月29日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于2006.5.18转发此文(陕社保发[2006]108号),文中强调:“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工商户,既包括城镇户口也包括非城镇户口”;“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和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在城镇个体经营行为后,如本人申请,可按照规定接续、转移、继承或退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个人缴费”。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于2006年8月22日转发上述文件(西养老险[2006]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