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
珠劳社〔2006〕110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失业应急预案的要求,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提高政府应对失业问题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失业程度分级
失业程度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10%)、Ⅱ级(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7%以上、10%以下)、Ⅲ级(较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上、7%以下)和Ⅳ级(一般,城镇登记失业率4%以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指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下同)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1.5.2 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失业调控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5.3 在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
1.5.4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落实失业调控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6预案启动条件
当登记失业率超过本地年度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警戒线时,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报请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套人马,二个牌子),决定和部署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区的失业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失业应急办”)是市失业应急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失业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区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专家机构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失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3 工作机制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市失业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能力。
3.1预测与预警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较大上失业问题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和Ⅲ级(较重)。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印发宣传单张等方式进行。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口头报告,在48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3.2.2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处置。
3.2.3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评估有关情况后,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与协调
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由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失业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失业应急方案,防止同类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业应急保障等;
(4)部署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5)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2.6调查与评估
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作出报告。
3.3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 应急措施
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的,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根据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进行重大、较大、适当的调整。
(2)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数量过于集中。对企业申请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外),失业程度达到Ⅰ级的,暂缓受理裁员申请;达到Ⅱ级和Ⅲ级的,对裁员申请严格审查。
(3)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再就业项目,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按照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重大、较大、适当的调整。
(4)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通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贴、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5)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醒失业人员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
(6)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培训专业(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7)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5 应急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人力、财力等工作,保证失业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1队伍保障
市、区要建立失业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对失业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能力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5.2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由失业应急办做出年度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 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失业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失业人员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能力。
6.2演练
市失业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失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较大以上失业问题重要情况,或者在失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失业应急办负责解释。
7 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主题词:劳动保障 △失业应急 预案 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