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0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一)200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二)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2元;二级每月增加134元;三级每月增加126元;四级每月增加118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79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3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7元。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附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二ОО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表: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类 型 等 级 增加标准
(元/月)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142
伤残二级 134
伤残三级 126
伤残四级 118
护理费 完全护理依赖 79
大部分护理依赖 63
部分护理依赖 47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 63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 47
注:1、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2、表中护理依赖等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护理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