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科研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
2.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符合上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95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含老解放区解放后至建国前被招收录用的人员、下同),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7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69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53元。
5、 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80元。
6、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生活补贴30元。
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范围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科研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
2.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符合上述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43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23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1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88元。
5、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基本养老金128元。
6、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调整生活补贴53元。
三、资金来源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按中央定额补助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外,其余的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调剂补助。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有关问题
(一)如同时符合具体标准几个调整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调整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能同时享受几项调整标准。
(二)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3〕34号)的规定。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规定,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10月20日前请各地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