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的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登记证》。
    二、申领核发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申领表》。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发放《就业登记证》。
    (二)对25周岁以下、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劳动力中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登记的同时开展就业前指导培训,其他就业登记的对象开展培训愿望的登记。
    (三)对已经办理《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所不再重新办理《就业登记证》,原证继续有效。
    三、使用说明
    (一)持证人员可凭《就业登记证》进入本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
    (二)持证人员实现就业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持其《就业登记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和劳动合同备案及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就业期间《就业登记证》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
    (三)持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后,交还持证人保管。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持《就业登记证》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视作已经转移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补贴。
    (五)持证人员及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就业登记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领申请,经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领。
    四、加强管理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的样式及内容与现行城镇人员使用的《就业登记证》一致,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与城镇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实行统筹管理,在编号首位加“N”标识进行区别,由各区、街道(镇)就业管理机构在发放时根据户口类别加以编号区分,其他编码规则为:
    1-2位为区县编码
    3-4位统一用20编码;
    5-8位为发证年份;
    9-14位为顺序号
    (三)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未实现转移就业的持证人员应每年持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年审。超过两年没有年审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就业登记证》应予作废。
    (四)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登记、发证、建档工作,及时掌握登记人员的技能状况、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对已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定期统计、上报本街道(镇)农村劳动力的各项数据,及时上报转移就业与失业变化情况。
    (五)农村劳动力发放《就业登记证》后,本市继续实行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逐步尝试社会登记失业率统计。目前,对持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要做好统计管理工作,但暂不列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


附件:区县标识编码表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