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
各有关培训机构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
[2006]3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
[2006]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
[2003]16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我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发给《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铜牌。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学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五)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认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劳社秘[2003]16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研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并按规定据实收取相应费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报送《合肥市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附表一);培训期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确保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课时要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