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

厦劳社〔2006〕238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鉴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要求,使这项工作高效、规范、有序,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文件精神,以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为契机,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组织领导,提高培训质量,通过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自主培训,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实施技能培训与鉴定相捆绑、推行就业准入制度,提升其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的稳定就业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管理,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培训项目的核定、办班的质量检查、数据汇总等具体事宜,并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鉴定。培训鉴定经费的核拨与监管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 二、培训补贴对象的认定 在我市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我市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鉴定,并同时具备:已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持有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已持有垫支的培训发票、《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卡》或身份证。 三、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 (一)实行校企合作,就业率在90%以上的技工学校。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培训鉴定质量较高、社会认可度较好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四、培训考核项目的核定 经认定的培训单位按核准的培训鉴定项目(工种)、培训课时、培训费用标准,组织培训鉴定。 五、培训程序(详见流程) (一)办理培训卡 农村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服务机构(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站),免费参加《劳动法》、安全教育及文明道德规范的就业引导性培训,领取《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卡》。 (二)报名 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劳动,在岗农村劳动者的培训原则上由企业与培训鉴定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农村劳动者可根据培训信息和自己意愿,凭本人身份证或《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卡》,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鉴定单位报名参加技能培训鉴定。 (三)培训与考核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可采取企业与培训鉴定机构结合、企校合作的办法,注重实效,使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 1、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每期开班(每班人数不少于25人)的培训鉴定申请表、《学员花名册》、《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卡》(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失业证》)送所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服务机构初审,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2、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注重生产实际操作技能。在培训鉴定机构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考核发证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办理;在企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者考核发证由认定的培训鉴定机构组织实施,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结业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培训补贴标准 农村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6]28号)文件的精神,初级工的培训鉴定每人补贴标准不高于400元,中、高级工的培训补贴标准不高于600元。高出补贴标准的部分由企业或个人支付。 培训补贴的办理窗口设在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服务机构。 七、档案管理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由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鉴定服务机构将培训鉴定申请表、学员花名册、考核试卷、考核情况登记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存档,并按本市农村劳动者、省内农村劳动者、省外农村劳动者进行分类、统计,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后,输入电脑,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八、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经认定的培训鉴定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电脑及网络设施,安装相应的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联网,统一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鉴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培训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台账,各区于每月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四)对骗取、截留、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培训、鉴定机构资格。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向广大企业和农村劳动力进行广泛宣传和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