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




                                            渝财社〔2006〕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下同)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关于社会保险的程序
      (一)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3月和9月,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4)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月缴费明细账(单)等。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1)。
      2.审核划拨。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二)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申请补贴。每年3月和9月,“4050”人员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或凭证;
      (4)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单位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2.审核划拨。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4月中旬和10月中旬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并及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险种经办机构。
      就业困难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补贴。“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提供《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2)。
      六、关于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支付,并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有关指标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服务的工作;2. 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3. 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 为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提供服务的工作;5.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等。
      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和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和新增时,必须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附件4)。对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社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备案。
      (二)灵活就业
      1. 灵活就业的范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见附件5)。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3)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实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3.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1)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经调查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3)各区县(自治县、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管理服务
      对已经实现就业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中进行标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外区县(自治县、市)的用人单位招用并享受补贴,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将享受补贴的情况反馈给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八、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就业再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财政部门要积  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尚未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应办法,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2.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3.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略)
      5.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略)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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