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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基本
渝劳社办发〔2006〕185号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血友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管理,血友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80%支付。市级统筹以外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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