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人才引进和迁户工作力度,促进来莞人才早日解决住房,经东府办复〔2006〕830号文批复同意,由2006年11月1日起,凡经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入户的企业人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及复印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律法规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涉外投资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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