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通知

  东公积金通〔200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6〕8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大人才引进和迁户工作力度,促进来莞人才早日解决住房,经东府办复〔2006〕830号文批复同意,由2006年11月1日起,凡经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入户的企业人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及复印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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