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直机关、事企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 (中科院、中工院)院士、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和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第四条 我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如人员超编而又急需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先调入,后在自然减员中消化解决。
第五条 我市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和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外,另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标准:
(一) 院士每人月10000元;
(二) 正高、博士每人月2500元;
(三) 高级技师及高级管理人才每人月1500元。
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采用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
第六条 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付给个人安家补助费(含购房费)。补助标准:
(一) 院士每人25万元;
(二) 正高、博士每人20万元;
(三) 高级技师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18万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不满5年而调出揭阳的,应退回所缺服务年限的安家补助费(年按安家补助费的20%计)。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及赡养父母的户口可随调、随迁,免征一切费用;也可按其意愿,只调关系,不迁户口。
随调的配偶或子女系在职人员的,根据原有的工作性质和特长给予合理安置;配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下无正式职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子女待业的,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托、上学的,可自由选择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殊的探亲假制度。属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5天;探望父母的,每2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5天。用人单位按有关旅差费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往返旅差费,探亲假期间享受在岗相应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选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出进修深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低于15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同时,发给订购书报费,书报费标准:
(一) 院士每人年2000元;
(二) 正高、博士每人年1200元;
(三) 高级技师和高级管理人才每人年10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随到随聘。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人事关系尚未调入我市,但已受聘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聘用单位按资格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凡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推荐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三条 凡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开发的高层次人才,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角度确保提成部分的兑现。
第十四条 外地科研单位及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合作办企业或引进开发项目的,投产后年获利在50万元以内的,经批准后3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
第十五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工作证》制度。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不转移人事行政关系的高层次人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颁发《高层次人才工作证》。
持有《高层次人才工作证》的人才,在聘用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
(一)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增人计划,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对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二) 国有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三) 各类民营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审定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凡引进高层次人才不转移人事行政关系手续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服务方式、待遇等事项,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间,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再续订合同;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或到外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应按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未满,自愿辞职、离职的,用人单位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凡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的,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领导,真正树立起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把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引进人才渠道的畅通。
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用人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做到“政治上关心、业务上信任、生活上照顾”。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不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爱岗敬业,在强势推进揭阳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勇于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业绩,当好科技带头人,为揭阳经济和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不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优惠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揭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每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