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

, style="FONT-SIZE: 16pt">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经办银行要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州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由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实行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创新带动、监督促动、协调配合的高效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全方位健康发展的工作新格局,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自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相继下发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长银发[2004]286号)等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解释工作。

, , style="FONT-SIZE: 16pt">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经办银行要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州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由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实行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创新带动、监督促动、协调配合的高效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全方位健康发展的工作新格局,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自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相继下发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长银发[2004]286号)等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解释工作。

, style="FONT-SIZE: 16pt">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经办银行要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州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由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实行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创新带动、监督促动、协调配合的高效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全方位健康发展的工作新格局,促进吉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自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相继下发的《吉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长银发[2004]286号)等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负责本办法解释工作。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