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劳社办[2005]8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劳社〔200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企服务中心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具体负责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日常管理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审批、发放和注销工作。五市以及崂山、城阳、黄岛、保税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政策宣传和有关材料的发放工作,并就如何办理就业证提供就近指导服务,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许可申请。为方便申请人,五市以及崂山、城阳、黄岛、保税区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前就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等到当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有关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申请人提供事前审查指导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就业许可申请,外企服务中心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7、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和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申请人近期的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五、用人单位应在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按规定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持新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等有关材料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按青劳社〔2004〕58号文件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后,应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港、澳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存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现行监察管辖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七、从9月下旬开始,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组织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查处非法就业、非法聘雇和非法接受派遣的行为。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领导,把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我市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软件全市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我市的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